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6条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规章《征用土地通知方法》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策略的听证程序是: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策略有不认可见的或者需要举世瞩目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策略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策略的不认可见。对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策略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策略进行修改。
(3)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策略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建议及采纳状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4)听证会的组织应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