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结婚以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获得房地产证的,就是结婚以前财产,结婚以前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需要分割。一方结婚以前付了全部房款,结婚以后获得房地产证的这和第一种状况本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地产证获得的时间不同。这样的情况下,也是结婚以前财产,是一方所有些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需要分割。
夫妻一方结婚以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子,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子的归属及分割,以前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一样的规定,而目前《婚姻法》讲解三对此进行了统一规定,其第十条如此规定:夫妻一方结婚以前签订不动产交易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结婚以后用夫妻一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置。依前款规定不可以达成共识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结婚以后一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该条初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结婚以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也就是说夫妻一方结婚以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子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子是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结婚以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子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子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结婚以后一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从现实日常反映的状况看,在子女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或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存在很多的爸爸妈妈为子女存购买房子而出资。当子女双方当事人因感情不和等缘由致使离婚,爸爸妈妈出资的房子归属问题,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来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及《婚姻法》讲解二有关讲解来解决,讲解二第22条如此规定规定:“当事人结结婚以前,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结婚以后,爸爸妈妈为双方购置房子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觉得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爸爸妈妈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假如爸爸妈妈为结婚以后的子女购买房子,并且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这个房地产是个人财产还是一同财产,一直存在争议,目前《婚姻法》讲解三出来后,问题已经迎刃而解。《婚姻法》讲解三第七条规定:结婚以后由一方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爸爸妈妈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根据各自爸爸妈妈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什么原因,在实质日常,爸爸妈妈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总是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假如离婚时一概将房子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必然违背了爸爸妈妈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事实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爸爸妈妈的利益。所以,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爸爸妈妈子女名下的,视为爸爸妈妈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建议中对此表示同意,觉得如此处置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能够帮助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爸爸妈妈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根据双方爸爸妈妈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质状况。《婚姻法讲解》第七条规定从国内的实质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爸爸妈妈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益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爸爸妈妈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