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

www.myranke.com 2024-05-30 知识产权

假如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在同一种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注册,应当批准什么申请使其成为注册商标呢? 下面,我们将和大伙一块学习商标注册的申请在先原则。

1、什么是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主管机关初步审定在先的申请,驳回在后的申请的原则。

2、申请在先原则的内容

1.一般情形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产品或者类似产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通知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通知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它人的申请,不予通知”。

2.怎么样界定申请在先?

申请在先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的最早日期,其具体界定“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根据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公告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根据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补正,商标局公告申请人补正,限其自收到公告之日起30日内,根据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按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舍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公告申请人”。

3.特殊情形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产品或类似产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的,各申请人应当白收到商标局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前在先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用或者均未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公告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法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别的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公告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舍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公告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3、申请在先原则的优势和弊端

采取申请在先原则的优点是:申请注册的时间有据可查,同时,也可以促进商标所有人准时申请注册,有益于商标管理,对商标专用权起到稳定用途。其缺点是:假如申请注册商标是备用商标,实质并不用,那就会妨碍实质想用商标的人获得注册。同时,假如备用商标增多,必然增加申请商标注册的件数。因为存在这种缺点,所以有的学者和商标实质工作者倡导废除申请在先原则,需要使用用在先原则,使真的想用商标的申请人获得注册,以利于商标的用法。

律图我们为你整理这篇文章,期望能为你提供帮助。商标非常重要有哪些用途是用来将商标用人的产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产品或者服务进行不同,一个注册商标只能有一个商标权人对其享有专用权。因此,在商标注册过程中,需要遵循申请在先原则。


Tags: 知识产权 商标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